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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塊鏈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與監管》研究報告

    2019-3-12 16:14

    國外監管機構及國際組織的監管態度


    區塊鏈技術在法律與監管層面可能存在很多挑戰,監管態度不明確、缺乏針對性使得技術層面的發展和商業層面的運營存在較多擔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金融科技的創新,監管理念和法律規則可能會更具包容性。目前,國外監管機構主要是較寬松的監管態度,并隨著創新實踐的發展推進了一些監管框架的探討。以ESMA、IOSCO為代表的國際機構全面探討了區塊鏈潛在優勢和風險,FINRA提出應適當考慮的補充指導意見,從細節上指導市場機構,以保護投資者和市場的誠信原則相一致。此外,世界銀行、IMF等國際組織通過發起區塊鏈實驗室、創新中心和項目論證等方式熟悉DLT,FSB、BIS等國際組織分別在各自的職能目標下研究和審視區塊鏈的發展。


    (一)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ESMA)


    早在2015年4月ESMA已經公開呼吁使用虛擬貨幣或者DLT,提出DLT技術有可能應用于金融市場,并于2017年2月發布研究報告,探討在歐盟內部哪些監管框架可以應用區塊鏈技術。ESMA提出,目前的監管框架事實上對區塊鏈或分布式賬本技術的短期采用和發展并不構成障礙,盡管區塊鏈技術以“去中心化”為基本的核心概念,但是并不會對中央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構成威脅,區塊鏈技術可能會消除一些傳統的流程,或者影響和改變一些中間機構的角色。同時提出“在一些監管框架內將會更廣泛地采用區塊鏈技術,其中包括中央證券保管規定(CSDR)、歐洲市場基礎設施管理規定(EMIR)和結算終局性指令(SFD)等。”[13] 2018年2月,ESMA將區塊鏈技術作為重點關注的領域,列入最新監管工作會議議程。


    (二)英國政府(UK Government)


    2016年英國政府首席科學顧問發表題為《分布式賬本技術:超越區塊鏈》的報告,提出了一套正面的建議,其中涉及技術、治理、隱私、安全、破壞性潛力、應用和全球展望。在監管方面,報告指出,“政府需要考慮如何建立分布式分類賬本技術監管框架,監管應當與新技術的實現、應用和發展并行發展。”[14]


    (三)美國監管機構(US Regulators)


    美國部分監管機構宣稱區塊鏈技術和其他分布式賬本技術的潛在好處,包括利用這些載體進行虛擬貨幣交換的DLT,同時部分監管機構也提出應當關注它們對金融穩定和市場完整性的影響。美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SOC)和證監會、財政部等監管機構均指出區塊鏈和其他的DLT將產生風險和不確定性,市場參與者和金融監管機構需要警惕這些風險。


    1.SEC


    美國SEC一直在積極探索在公開證券市場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金融服務交易。2015年11月,SEC委員Kara Stein提出區塊鏈潛在追蹤證券借貸、回購、保證金,通過監督抵押品來籌措和監測系統風險。SEC認為潛在的好處在于區塊鏈可以應用于交易的代理機構——即跟蹤持有公開交易證券的個人和實體。2015年12月,美國SEC批準Overstock.com Inc.公司利用區塊鏈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成為最早在證券發行中采用區塊鏈技術的國家。該零售商將在該平臺提供普通股票,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公開的區塊鏈證券。


    2.CFTC


    美國CFTC是審查區塊鏈和分布式賬本技術如何在衍生品市場應用的監管機構。2016年3月,CFTC委員Giancarlo針對DLT的監管發表演講,提出DLT及其潛在應用,并警告避免過度對新興產業采用多重監管框架。他強調采取“無損害”(do no harm)監管方法的重要性,以建立“鼓勵DLT投資和創新相統一的原則”。[15]


    2016年4月CFTC技術咨詢委員會(TAC)舉行會議,其中包括區塊鏈單元,討論了DLT在衍生品市場的潛在應用,以及互換交易在區塊鏈上的示范執行,該項技術的結構和操作基本原理。TAC提出行業標準的缺失會導致區塊鏈技術但只能漸進式推行。TAC還討論了CFTC作為監管者進入區塊鏈額外節點的可能性。


    3.FinCEN


    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局(FinCEN)是對虛擬貨幣和區塊鏈發布行政規則和解釋性指導的監管機構。2013年3月,監管者發行指引解釋了銀行保密法案對于創造、獲取、分配、交換、接受或者轉移虛擬貨幣的可適用性。該規則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加密貨幣涉及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2018年美國財政部將審查FinCEN提出的加密貨幣監管文件,擬讓FinCEN識別、優先處理,并解決和虛擬貨幣相關的洗錢及恐怖融資風險。


    (四)世界證券交易所聯合會(WFE)


    2016年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FE)強烈推薦分布式賬本技術的全球方案,以回應ESMA有關區塊鏈的討論。根據相關研究報告,WFE鼓勵監管機構和廣大行業開展進一步合作,提出監管者應當采取適當地監管,為分布式賬本技術引進監管沙盒,將不可預期的政策影響降到最低。作為全球交易所、CCPs和CSDs的行業協會,WFE將致力于各成員在相關問題,特別是在制定相關指引、行為規范和行業最佳實踐方面的共識,并積極促成成員監管機構和技術人員之間交流經驗。[16]


    (五)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


    2017年IOSCO研究指出,DLT的優點在于監管機構可以作為一個DLT節點獲取所有數據,即監管機構可以獲取更完整、實時追蹤交易記錄,監管機構將需要評估是否希望獲得廣泛的實時數據,或者是否具有充足的常備資料。如果監管機構要成為一個DLT節點,則需要高度自動化的監察功能和技術專家。[17]IOSCO還提出,隨著自動化交易工具在證券市場的使用和監管,全球監管機構正在致力于研究區塊鏈所造成的影響,各證券部門應當去了解這些新的創新所帶來的影響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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