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8年7月20日,又是一個似曾熟悉的周五,一天之內,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陸續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執行通知》”)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引起各界熱議。其中,《執行通知》明確打開了公募產品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口子,一時之間,“公募可投非標”似乎刷了全世界的屏,很多信托公司的朋友們也在轉發相關文章,似乎之前困擾大家的涉及公募性質的信托產品無法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的合規問題已經徹底解決。但在熱度之下冷靜一想,對于目前大資管格局中的信托產品而言,是否真如這些標題所示,公募可投非標就真的意味著信托產品公募私募之爭破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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