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委托人超過二百人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而言,若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及行文邏輯來看,它是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資管產品,其性質到底屬于公募還是私募判斷標準并不明晰。也正因為如此,才使得《指導意見》正式頒布至今,業界對于信托產品公募私募性質之爭頗為關注,各種觀點,或出自于對趨利避害的分析,或源自于與監管博弈的試探,莫衷一是。
根據目前的市場實踐來看,大多數信托公司對此爭議焦點還是持相對謹慎的態度,雖然《指導意見》中并沒有完全禁止公募產品投資非標債權資產,但是卻將公募產品的主要投資范圍限制為標準化債權資產以及上市公司股票等,為了在合規的前提下不影響信托產品對非標債權資產的正常投資,大多數信托公司均盡量控制其集合資金信托產品的委托人人數不超過200人。當然,也不排除個別信托公司的具體產品突破委托人200人人數的限制,仍按照私募產品進行報備處理的特殊情況。由此可見,限于《指導意見》對投資范圍的要求,對于信托公司而言,目前的主流觀點傾向于將信托產品認定為私募性質,盡量避免向公募性質靠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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