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在《智能合約的經濟學價值》一文中的觀點,
區塊鏈網絡基于點對點的分布式合約,達成了一種以共識為核心的信任關系,一方面超越了市場經濟中的陌生人關系,降低了交易費用;一方面也擴大了原有互聯網中的基于熟人關系的
社群網絡的邊界,這兩個原因就是區塊鏈經濟中社群網絡組織(DAO)交易費用能夠大大低于傳統市場經濟,甚至低于現有的互聯網經濟的基本學術邏輯。
社群網絡組織(DAO)在共識機制和分布式網絡的共同作用下,成為一種介于產業和企業的存在,一方面以分布式網絡實現了資本的高效率分配,以及解決了信息的不對稱問題;另外一方面,通過共識機制建立起超越簡單熟人關系的信用體系,從而能夠形成以共享經濟(或者叫分享經濟)的新經濟模式,從而打破了新古典經濟中關于企業和市場關系的一系列限制,創造了新的組織結構。
那么,這樣的組織結構如何定義呢?
事實上我們在現有的數字經濟中已經接觸了相關理論,由于網絡的結構是一種隨機自發的秩序和基于契約的秩序的結合,因此社群網絡組織結構也應該是二者的結合,符合這種結合的兩種基本模型是什么呢?毫無疑問,就是平臺和商業生態。
所謂平臺,在互聯網經濟時代指的就是的各種雙邊經濟模型形成的網絡組織,比如
電商平臺,內容平臺,社交平臺等等(如京東、頭條、微博等)。這種平臺型組織提供了一種大規模的滿足定制化需求的網絡,形成的是一種以明顯的中心為突出特征的經濟模型。
這種平臺組織通過提供類似工業化時代的大規模定制的服務和功能,來降低平臺的參與各方的成本,本質上在于通過提供一種基礎設施,使得其他功能能夠在平臺上形成差異化的服務和定制化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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