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嚴厲打擊招標投標違法活動。建立健全招標投標行政執法標準規范,完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依法加大對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規避招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嚴厲打擊轉包、違法分包行為。適時組織開展跨部門聯合執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推動修訂相關刑事法律,依法嚴肅懲治招標投標犯罪活動。發揮調解、仲裁、訴訟等爭議解決機制作用,支持經營主體依據民事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推動招標投標糾紛多元化解。完善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遏制惡意投訴行為。
(十五)持續清理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做法。開展招標投標法規政策文件專項清理,對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進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視、行業壁壘、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予以修訂、廢止。清理規范招標投標領域行政審批、許可、備案、注冊、登記、報名等事項,不得以公共服務、交易服務等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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