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進評標方法和評標機制。規范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適用范圍,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在勘察設計項目評標中突出技術因素、相應增加權重。完善評標委員會對異常低價的甄別處理程序,依法否決嚴重影響履約的低價投標。合理確定評標時間和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全面推廣網絡遠程異地評標。推行隱藏投標人信息的暗標評審。積極試行投標人資格、業績、信用等客觀量化評審,提升評標質量效率。
(七)優化中標人確定程序。厘清專家評標和招標人定標的職責定位,進一步完善定標規則,保障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和需求依法自主選擇定標方式并在招標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標人對評標報告的審核程序,招標人發現評標報告存在錯誤的,有權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糾正。探索招標人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實行定標全過程記錄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強評標專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實現評標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優化評標專家專業分類,強化評標專家入庫審查、業務培訓、廉潔教育,提升履職能力。依法保障評標專家獨立開展評標,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評標專家庫組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專家遴選到考核監督的全過程全鏈條管理制度體系,完善評標專家公正履職承諾、保密管理等制度規范,建立評標專家日常考核評價、動態調整輪換等機制,實行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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