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招標人主體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標人法定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委派代表參加評標等自主權。分類修訂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總承包等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加強招標需求管理和招標方案策劃,規范招標計劃發布,鼓勵招標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標公告、中標合同、履約信息公開力度,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落實招標人組織招標、處理異議、督促履約等方面責任。將國有企業組織招標和參與投標納入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從嚴管理。
(四)健全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機制。制定招標代理服務標準和行為規范,加強招標代理行業自律,完善招標人根據委托合同管理約束招標代理活動的機制。加快推進招標采購專業人員能力評價工作,研究完善招標采購相關人才培養機制,提升招標采購專業服務水平。治理招標代理領域亂收費,打擊價外加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對嚴重違法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并實行行業禁入。
(五)推進招標采購機制創新。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優化國內招標采購方式。支持企業集中組織實施招標采購,探索形成符合企業生產經營和
供應鏈管理需要的招標采購管理機制。加強招標采購與非招標采購的銜接,支持科技創新、應急搶險、以工代賑、村莊建設、造林種草等領域項目采用靈活方式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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