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數據質量管理相關方主體責任和職能分工進行了明確劃分。從主管部門職責來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排放報告編制審核等,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監管,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執法。從重點排放單位責任來看,明確重點排放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開展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制定及執行、排放相關檢驗檢測、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報送等活動,并對其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同時做好數據公開和保存工作。從技術服務機構責任來看,專門規定從事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不實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或技術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應對其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和技術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此外,該條款還對提供技術服務可能導致的利益沖突問題進行了規定,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得同時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業務和技術審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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