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對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聯合監管機制做了總體要求,并對數據質量管理工作環節和要求分別作了具體規定。具體來看,《條例》分別明確了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條件制定、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具體管理辦法制定、信息共享、信用記錄制度建立等數據質量管理工作。除了國務院組成部門層面的聯合監管外,《條例》還明確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可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現場檢查。通過上述規定,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有助于充分發揮相關部門作用,構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聯合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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