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立法層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及監管工作此前主要依據生態環境部部門規章《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規則等規范性文件,核算報告和核查指南等技術規范,以及相關工作的年度工作通知等,《條例》的出臺有效提升了立法層級,形成了完備的制度體系。二是規范和鞏固關鍵管理制度。《條例》對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排放管理、核查、信息披露、監督管理、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數據質量管理重點工作內容和流程進行明確規定,給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各參與方和社會公眾明晰的政策和制度預期。三是明確碳排放權交易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參與方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管、嚴查、嚴罰并形成有效震懾,確保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為構建高水平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機制、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提供堅強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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