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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塊鏈法律風險問題:ICO是否涉嫌傳銷、非法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

    2018-6-18 07:03

    來源: 比特律 作者: 曾杰

    ICO是否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筆者認為,兩者外觀特征類似,核心不同,因此ico和傳銷活動還是有比較大的區別,但有可能利用ICO或虛擬數字幣發行為幌子進行傳銷活動。

    在涉眾型犯罪中,從外表特征上,ICO的和利用平臺、網絡進行的傳銷活動極其相似。

    在傳銷活動罪中:層級性是其顯著特點

    傳銷組織者先發起建立一個平臺或網站,建立傳銷組織;

    要求參與者支付一定財物獲得加入資格,加入該網絡平臺的資格的獲得主要表現為獲得相應的商品、“傳銷代幣”;

    參與者為獲得報酬會吸引更多的人加入進來并成為自己的下線

    網絡傳銷一般不會有傳統傳銷的脅迫、強迫等手段發展成員。

    在ICO中:不具有層級性

    行為人(如一家公司或項目團隊)會建立或借助某個ICO平臺,宣布項目ICO計劃,發行數字代幣,此種代幣相當于一種收益憑證;當然,1月12日互金協會發布的《關于防范變相代幣發行融資(ICO)活動的風險提示》中,將迅雷的鏈克定義為“變相ICO”,也值得注意。

    要求投資人通過支付指定的虛擬幣,如比特幣、以太幣換購代幣,代幣發行人也就是融資主體因此籌集到大量的虛擬貨幣。

    投資人獲得代幣后,可以到相關代幣市場進行交易。

    兩種行為的異同:

    從表面的組織特點上看,ICO代幣發行與網絡傳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共同點很相似:

    1.他們都通過一定的平臺來發行和交易;不過傳銷犯罪的平臺一般是自己建立的平臺,而代幣交易平臺往往通過第三方平臺;

    2.投資者、參與者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財物獲得相關資格或權益憑證;但是ICO所發行的數字代幣,既不代表股權、也不代表產品,而是一種以項目為依托,可以直接流通的數字貨幣;而網絡傳銷所發行的,往往是一種資格或者商品;

    3.參與者都以獲利為為目的;

    但他們有個最大的不同點,是ICO不具有傳銷所必須的層級性,傳銷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傳銷的收益方式可能包括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本質上就是個龐氏騙局,查詢大量傳銷犯罪案例即可發現此共性;

    而ICO的參與者獲利依據并不是以發展下線人員為依據獲利,而是在公開的交易市場交易獲利或直接在相關項目中使用,而代幣的交易價格是隨市場需求浮動的嗎,不具有拉人頭、層級性等傳銷活動特點,因此很難將ICO視之為傳銷活動。

    同時,由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著嚴格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要求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因此,不是所有類似的涉眾、涉網絡融資行為都能是視作犯罪,更不能輕易視之為傳銷犯罪。

    當然,并不排除傳銷活動人員以ICO為幌子,進行相關的傳銷犯罪活動。比如傳銷活動一般以一定的商品和服務經營活動為名義,而傳銷活動人員則與時俱進,替換以虛擬代幣、數字代幣礦機開發為商品和任務,要求參與者繳納費用或提供具有相關價值的財物、虛擬幣,參與數字代幣開發、挖礦、認購或購買,同時要求參與者發展下線,前期參與者的利潤和收益以后期發展的成員數量和投入為計算,若如此,則可以比較明確的認定為以ICO為幌子從事傳銷犯罪活動。

    而自從近年來虛擬數字貨幣概念火了之后,網絡上就出現了各種“幣”,可以說現在網絡上以“挖礦”為名的虛擬貨幣泛濫成災,不完全統計已經有3000多種,基本都是下載比特幣源代碼后,對數量、加密方式等稍加修改,可以說都是“山寨比特幣”,其中就有不少涉嫌傳銷、非法經營和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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