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有可能構成此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編造謊言,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詐騙方法,違法向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認定集資詐騙罪,最重要的有兩個關鍵點,即客觀上行為人是否采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而關于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資解釋》第四條有明確的規定,而根據此前據財新網報道,央行相關人士研究了大量的
ico白皮書,得出的結論是:“90%的ICO項目涉嫌非法集資和主觀故意詐騙,真正募集資金用作項目投資的ICO,其實連1%都不到。”也就是說,如果ICO項目融資后,集資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等情形,則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
此前,由于ICO處于一種空白監管狀態,很多項目往往依靠一份融資白皮書、一場線上發布會就籌集了數以萬計的虛擬資產,如果白皮書背后的項目是個毫無任何可行性的空頭承諾,相關項目資料完全缺乏操作性,所謂的項目可行完全停留在PPT層面,另外還有開發者完全匿名、沒有第三方托管錢包等。此類行為涉嫌虛構項目或事實,隱瞞相關真相,而此類皮包ICO項目通過發行代幣融資后,也就沒有可能將融資用于所承諾的項目開發,這就涉嫌利用ICO進行集資詐騙或合同詐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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