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七部委發文,指出
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
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首先明確,傳銷、非法集資和詐騙是違法犯罪活動的稱呼,但與《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還有區別。如七部委發文所提及的非法發售代幣票券,并不是刑法規定的罪名,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本文不作討論;而非法發行證券的相關罪名為《刑法》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罪;而非法集資則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是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欺詐發行股票罪等罪名的統稱;傳銷則規定在《刑法》224條之一款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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