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CBAM“強迫”他國通過碳定價實現降碳的設計本身已背離了前言部分。盡管歐盟宣稱CBAM“不直接取決于……一國的政策選擇”,[16]最終法案的設計未能掩飾其激勵(incentivising)效果。正如美國蝦龜案所揭示,若一項貿易措施對其他成員國“具體政策決定產生故意、實際的脅迫效果”,迫使其“采取基本相同的政策”,則將構成任意、不合理的歧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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