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以上條件,歐盟難以憑借一般例外正當化對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違反。CBAM給予豁免或減免的條件過于嚴苛,未能考慮到其他成員國國內與ETS“效果相當”的環保措施,因此缺乏適當的靈活性。若不能保障發展中國家、中低收入國家的參與權、話語權,歐盟所預想的氣候俱樂部可能淪為排他性、歧視性的小團體,從而違反其平等談判義務。盡管法案規定有權機關決定應附有理由并告知上訴權的信息,但正當程序還取決于未來實施細則的透明度、授權組織的資質、上訴機制的行政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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