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邊境調節機制是一項氣候措施,旨在支持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并防止碳泄漏風險,同時確保與世界貿易組織法律的兼容性。”[4]
在WTO上訴機構危機的背景下,敗訴方可憑借上訴阻止對其不利的專家組報告生效,這顯著削弱了爭端解決機制的強制力。但歐盟在官方政策方面一直強調CBAM與WTO規則兼容的重要性。WTO法雖限制歐盟開展氣候行動的自由,但其互惠原則保障著歐盟的對外貿易利益。此外,WTO法對違反行為適用面向未來的(prospective)救濟而非金錢賠償,使歐盟在制定、實施CBAM中享有豐富的試錯空間。
歐盟議會曾聘請專家研究邊境碳調整措施、將進口商納入ETS和對特定第三國(不執行符合《巴黎協定》的氣候政策或不對溫室氣體排放收費)產品征收進口關稅三項政策與WTO法的兼容性。由于WTO法禁止進口數量限制,[5]而ETS對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設定上限(“cap and trade” system),第二類措施與WTO法不兼容。第三類措施系基于國內宏觀政策歧視不同來源國的進口產品,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6]難以被一般例外條款[7]正當化。在第一類措施項下,出口碳調整措施,即出口免稅或退稅,屬于WTO法禁止的出口補貼。[8]于是,目前CBAM僅規定了進口碳調整(carbon adjustment on im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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