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規則發展的滯后,WTO法適用于CBAM勢必存在不確定性。相關的WTO規則大多可追溯到《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締結的上世紀40年代。雖然補貼規則于1994年WTO建立時得到更新,但未明確涉及氣候變化問題。過往的WTO判例在一些問題上也無助于澄清現有規則對CBAM的適用。例如,學界就對CBAM應定性為內部(internal)還是邊境(border)措施有很大爭議。[9]持有排放證書的規定(及歐盟ETS相應的國內規定)屬于稅或其他費用(tax or other charge)或法規(regulation)亦未有定論。[10]在此背景下,各國將從其國家利益出發爭奪WTO有關規則的解釋權,因此我國須重視對CBAM在WTO法下合規性的研究。
為評估某項措施與WTO法的兼容性,首先要在WTO法的語境下對其定性,進而識別適用規則,確認其違反的具體義務,最后判斷違反行為能否被正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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