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七章第三十九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碳排放雙控”制度下,所有碳排放企業都應該如實披露碳排放信息,以便應對主管部門越來越嚴格的監管和考核。企業必須如實披露溫室氣體排放信息,這要求企業必須配備相關專業人才,或委托相關碳資產管理機構對排放情況進 行測算,將必然提高企業運營的成本,需要企業為此做好充足準備。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