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相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根據該條規定,企業本身的減排項目并不能作為CCER用于抵消,而需要通過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后獲得CCER以此對碳配額進行履約。“碳排放雙控”背景下,企業需要對所涉及的政策文件有完備的認識,并依據相關規定合理有效的管理碳資產,使企業碳資產獲得保值或增值。
結語
“能耗雙控”轉向“碳排放雙控”是我國在實現雙碳目標道路上做出有益探索的成果。本次中央深改委第二次會議上不僅明確了轉向目標,還提出了轉向的路徑和保障機制。國家發改委政研室主任、新聞發言人金賢東表示,先立后破、更高水平更高質量做好節能工作、把握好工作節奏這三方面,是中央有關 “轉向”重要部署工作的入手點,我國將有計劃、分步驟地推動“能耗雙控” 轉向“碳排放雙控”,實現徹底的發展方式轉換和產業經濟升級。在這一背景下,作為企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履行社會義務,關注綠電市場與
碳市場的發展,順應時代潮流、抓住發展機遇,完成自身的綠色
低碳轉型,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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