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
區塊鏈技術融入刑事司法領域在理論上是否具有可行性?這取決于區塊鏈的基本原理、核心技術及功能與刑事司法體系固有特征的耦合程度。刑事司法體系具有相對封閉性,比如偵查的保密原則;訴訟流程的法定化,如公檢法機關遵循分工負責、互相配合與互相制約原則;充分的透明性,比如審判公開原則;同時又要求“中心化”,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程序設計。根據區塊鏈的基本原理與核心技術,公有鏈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無政府狀態”地實現自治,這與刑事司法運行規律相去甚遠。而
聯盟鏈與私有鏈這類許可鏈,其核心是可控和無幣,強調治理能力、管理和監管手段,是未來區塊鏈的應用趨勢。這與刑事司法場景契合度更高,尤其是聯盟鏈,它可以限制共識節點的數量以提升系統整體性能,同時開放記錄節點與數據訪問,能實現最大范圍的跨機構、跨應用的數據和業務的協作。這也是它作為當前階段我國支持區塊鏈發展的重點方向的重要原因。
不僅在理論上具有可能性,而且有很多現實基礎與有利條件。比如,我國互聯網司法的實踐探索與機制建設,已經為
區塊鏈技術融入刑事司法領域奠定了系統架構基礎。在公安系統,全國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目前通過“全國公安機關跨區域辦案協作平臺”,實行網上“跨區域辦案協作機制”。在檢察院系統,2020年通過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要求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加強跨區域協作辦案,強化信息互通、證據移交、技術協作,增強懲治網絡犯罪的合力。這種區域協作還體現在檢察
公益訴訟方面。2021年3月23日,永康市檢察院與武義縣檢察院、磐安縣檢察院共同簽訂了“檢察公益訴訟快速檢測實驗室”合作協議,三方聯合開展跨區域技術協作、執法取證。在法院系統,目前不僅已經擁有相對完備的互聯網司法在線訴訟機制,包括全流程在線審理機制、在線訴訟程序規則與電子證據在線存證方式,而且互聯網司法協同治理機制也已經具備雛形,實踐中已經形成刑事案件在線協作辦理機制。從技術上講,區塊鏈技術融入在線辦案系統便可升級為區塊鏈司法系統。
當然,區塊鏈刑事司法模式的獨特功能在我國能否實現,目前尚面臨諸多制約因素,包括司法之外的因素、區塊鏈自身的技術缺陷與司法體系銜接上的抵牾。司法之外的制約因素主要表現為社會公眾乃至一些司法人員對區塊鏈思維存在認知誤區與盲區。區塊鏈屬于小眾知識,很多人的認知尚處于“
幣圈”與“鏈圈”混同的層面。另外,區塊鏈是實質意義的“刀刃向內”監督技術,司法實務部門是否有足夠的勇氣接受該技術也有待觀察。鑒于區塊鏈是承載高價值數字資產的底層基礎設施,其在技術層面面臨的安全挑戰將比傳統互聯網系統更加嚴峻。另外,它與傳統司法理念、刑事訴訟程序與證據規則并非無縫相融,其中的抵觸在所難免。若不化解這些制約因素,區塊鏈司法可能走向制度預期的反面。
從數字時代的視角來觀察,包括區塊鏈在內的新技術作為驅動力,司法系統將在宏觀上沿著“上線、上云、上鏈”三段論的路徑前行,由此形成線上司法、云司法與區塊鏈司法,這似乎是不可阻擋的發展趨勢。學界與司法實務部門對未來的司法新業態要有超前識變,充分作好區塊鏈思維、技術標準與司法機制方面的準備。
(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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