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類似在環境領域對減排項目賦予的補貼,具有一定的經濟補償作用,同時對于減排項目綠色價值的官方確認,對于減排項目有政策導向背書作用,所以成為眾多減排項目爭搶的對象。但由于
碳市場抵銷比例有限,自愿購買CCER作為減排方式的企業驅動力也不足,所以CCER市場容量有限。僧多粥少的局面帶來支持領域的較大爭議,此次《管理辦法》試行稿并沒有就該問題進行明確,而僅繼續強調了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的問題,對于各具特色的可再生
能源替代、綜合節能、林業碳匯等項目來說,仍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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