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對于2017年3月14日前已經獲得備案的減排量,提出“由注冊登記機構在注冊登記系統中繼續予以登 記,并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對于該類項目是否能作為簽發的CCER進行使用并不明確。
二、幾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此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是CCER市場重啟走出的必要一步。但關于CCER支持范圍、方法學、2017年之前備案項目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仍語焉不詳,涉及CCER市場實際運作的重大問題仍懸而未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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