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八十八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六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六十三條規定:“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確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六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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