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
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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