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五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證人可以采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當事人、證人口頭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的,檢查人員應當以筆錄、錄音、錄像等形式進行記錄。筆錄可以手寫或者使用計算機記錄并打印,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逐頁簽章、捺指印。
??當事人、證人口頭提出變更陳述或者證言的,檢查人員應當就變更部分重新制作筆錄,注明原因,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逐頁簽章、捺指印。當事人、證人變更書面陳述或者證言的,變更前的筆錄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條規定,制作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內容。
??調取視聽資料時,應當調取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難以調取原始載體的,可以調取復制件,但應當說明復制方法、人員、時間和原件存放處等事項。
??對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對圖像資料,應當附有必要的文字說明。
來源丨國家稅務總局、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
北京稅務、梅松講稅、稅臺、中國會計視野、
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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