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稽查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二)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三)當事人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的。
??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制作并送達催告文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實施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時,應當向被執行人送達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實施強制執行的內容、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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