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中國人民銀行明確指出,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屬于非法
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鄧建鵬說,以
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是去中心化的
區塊鏈系統,需要網絡節點運行、維護,將每一特定時間的交易信息打包上鏈,從而獲得系統發行的虛擬貨幣作為獎勵。
而運行這些網絡節點的個人或機構被業界稱為“礦工”,這些計算節點則被稱為“礦機”。“礦工”通過購買專用計算機設備競爭交易信息記錄上鏈的權力,并向整個區塊鏈系統播報,這種過程和行為俗稱為“挖礦”。
2021年9月,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能源消耗和
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將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鄧建鵬說,虛擬貨幣沒有錨定現實社會的資產,其價格漲跌與投資者的共識、未來預期和情緒密切相關。因此,虛擬貨幣價格的暴漲暴跌往往是常態。虛擬貨幣交易所多為境外法人實體,遠離中國金融監管機構。特別是一些市值較小的幣種極易受到莊家操控,使不明真相的大量散戶成為莊家、大戶與交易平臺聯合收割的“韭菜”。自2021年上半年以來,國內已發生若干起因從事高倍數虛擬貨幣期貨交易而傾家蕩產的極端風險事件。
虛擬貨幣生產和交易擾亂我國正常金融秩序,催生違法犯罪活動,并成為洗錢、逃稅、恐怖融資和跨境資金轉移的通道。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二級巡視員孔長青說,2021年,公安等部門針對虛擬貨幣洗錢新通道,破獲相關案件259起,收繳虛擬貨幣價值110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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