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積極推進REITs試點,能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填補當前
金融產品空白,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提升直接融資比重,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本文基于傳統的公司治理理論,分析了不同管理模式下REITs潛在的代理問題,并結合我國REITs特殊架構,為進一步優化我國公募REITs治理提出了建議。
文/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上市公司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閆琰
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簡稱REITs)以不動產資產為底層資產,通過發行股票或收益憑證募集資金,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經營、管理,并將投資的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實現了不動產的證券化。從組織形式上來看,REITs可以分為公司型REITs(在美國占多數)和契約型REITs(在亞洲市場較為普遍);根據投資形式的不同,REITs可以分為權益型REITs(占主導地位)、抵押型REITs與混合型REITs;根據發行方式和募集資金對象的不同,REITs被分為公募REITs與私募REITs;根據管理模式的不同,REITs被分為外部管理REITs(Externally Managed REITs)和內部管理REITs(Internally Managed REITs)。不同管理模式下,REITs的代理環節和代理鏈不同,相應的代理成本也不同。
2020年4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20〕40號,以下簡稱《通知》);7月31日,發改委發布《關于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20〕586號);8月6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證監會公告〔2020〕54號,以下簡稱《指引》),我國基礎設施公募REITs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正如《通知》所指出的,積極推進REITs試點具有重要意義,“能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填補當前金融產品空白,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提升直接融資比重,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短期看有利于廣泛籌集項目資本金,降低債務風險,是穩投資、補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長期看有利于完善儲蓄轉化投資機制,降低實體經濟杠桿,推動基礎設施投融資市場化、規范化健康發展。”
但是,我國REITs在集合投資計劃的框架下采用“公募基金+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y,簡稱ABS)”(以下簡稱“公募基金+ABS”)的架構,層級和代理環節更多、代理鏈更長,信息不對稱問題和利益沖突問題可能更加嚴重,代理成本可能更高。另外,《指引》中對原始權益人持有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規定,也使得我國REITs的治理更具特殊性。
根據傳統的公司治理理論,代理問題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代理問題(Type I Agency Problem),即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的現代企業,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作為代理人的經營者有動機為了謀取私利而犧牲所有者(委托人)的利益;第二類代理問題(Type II Agency Problem),即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尋求私人利益而侵占中小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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