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
數字貨幣電子支付的技術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以賬戶為基礎的電子錢包。
二是商戶使用的二維碼。二維碼也在不斷升級換代,諸如標準化、動態二維碼已經出現。二維碼本身的技術含量不算太高,所以有人說二維碼可能不太久就會退出舞臺,不過當前還是一個可以普遍應用的技術。
三是NFC近場接觸型交易,比如ApplePay、華為Pay,這些都是近期很有潛力的工具。
四是手機中的銀行卡,包括通過POS機、二維碼或NFC支付的信用卡、銀聯閃付,它們既可以做云閃付、ApplePay、華為Pay這樣的NFC支付,也可以做其他形式的支付。
五是預付卡,依舊有很多機構考慮。其中一個來源是
香港八大通電子收費系統,這是基于IC卡的一個很好的產品,而且在香港推廣應用也很成功。帶一張卡比帶手機更輕便,所以,即便未來移動終端成為出行主流配置,可能還有預付卡類的支付工具存在。同時,預付卡也可以想辦法做到手機里。
上述DC/EP技術開發思路,和目前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這七國集團發行央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簡稱CBDC)并不是完全一樣的思路,更不是CBDC體系里的一種想法。二者區別在于:
第一,DC/EP的第二層機構實際上擁有e-CNY的所有權,以及可支付的保證,也擁有相應系統、技術和設備。制定思路前,央行曾研究香港三家發鈔行的情況。香港
金融管理局委托了三家發鈔行印鈔,上世紀90年代中期,在中銀香港加入之前,主要有匯豐、渣打兩家發鈔行,發鈔行每發行7塊8港幣,要交給金管局1美元,同時金管局給發一個100%的備付證明。從資產負債表來看,各家負債是發出鈔票,資產是擁有準備金,中央銀行發出負債證明是負債,這和CBDC所設想的貨幣所有權和負債責任都歸央行有所不同。
第二,人民銀行為了支持幣值穩定,不搞
比特幣這樣的產品,而是采取了不同方法,比如要求現鈔100%的準備金,或者像香港金管局給出證明書。除此以外,央行發一封安慰函也不是不可以,只不過支持程度不一樣。老百姓很愿意機構100%備付,認為資金更安全。在實際體系里沒那么簡單,因為100%準備金只對現鈔,在中國來講就是M0,其他準現金類都不包括,更不用說M1、M2。所以,備付證明書只能管現鈔這一部分,和鈔票歸中央銀行所有的體系有所不同。
第三,中國的央行和第二層機構并不是簡單的批發零售關系。第二層機構的責任,包括了解客戶、反洗錢,也包括對用戶隱私數據的保護,這些合規性的責任都在第二層機構。如果簡單地對照CBDC,大家覺得好像責任都在央行了,其實并非如此。為了更好地保持系統的穩定性,同時也為了反洗錢等,央行應該掌握所有交易數據,但只是備份性質,本身沒有直接商業利益。
在央行時也曾有同事提出,商業銀行發數字貨幣,好像是發了一個信封,里面的鈔票還是中央銀行的鈔票,可能不同銀行設計的信封不一樣,比如防偽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本質來講,信封里裝的都央行貨幣。
這個比喻很有意思,但不完全是這樣:信封里可以是央行貨幣,也可以是央行的備付證明書,還可以是央行的安慰函,保證程度不一樣。如果保證程度低一點,可能要求銀行資本充實率、流動性方面的監管從嚴,出問題的可能性也比較小。這個信封里還可以放機構自己設計的東西,總的要求是保持穩定性和有效性
總之,雙層體系中的第一責任人還是第二層機構,銀行如果發生了擠兌、提款出問題,根據不同的設計方案央行的責任有所不同。
根據數字貨幣概念的流程圖,早期一些國際組織或是西方的主流定義里就出現了比特幣,中央銀行討論比較一致地認為這是不穩定幣,央行要搞穩定幣,所以提出了穩定幣的概念。再后來出現了私人
加密貨幣Libra,大家又提出不用私人貨幣,因為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問題,要變成央行數字貨幣,所以是CBDC。還有人指出,CBDC有可能脫媒,而且可能事先不容易想象到,于是開始接受雙層體系的CBDC。
中國起步比較早,上述概念都提前研究過,也有初步看法。在很多人迷戀
區塊鏈技術的時候,中國央行已經體會到事情不那么簡單,于是2017年禁止
ico、禁止比特幣的國內交易,同時銀行體系不支持比特幣為零售支付提供服務。在大家設想央行和第二層機構之間是批發零售關系的時候,人民銀行也已經開始考慮超越批發零售關系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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