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了這么多,我們的確可以得出結論:政府對虛擬貨幣嚴監管。同時,我們還能看到:
(1)認可
比特幣的虛擬商品地位,但不認可其他代幣的發行行為,也不允許為比特幣或代幣提供清結算、登記,投資等服務;
(2)擴展了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
金融詐騙、傳銷等犯罪行為的邊界,因為以前這些犯罪行為涉及的募資,都跟相應的貨幣金額掛鉤,但是發行代幣往往募集的是比特幣或以太幣等虛擬貨幣,而我國又不承認這種虛擬幣的價值,因此這種行為并不符合刑法相關條款設定的情形,也難以估算其犯罪金額和定罪量刑。如果嚴格適用罪行法定的原則,公告中發行代幣的行為很難構成刑事犯罪。
(3)對于互聯網積分,國家也會制定嚴格的管理框架,禁止掛鉤人民幣,禁止轉讓和收益。這可能是我們做互聯網公司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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