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
數字貨幣的監管由央行主導。2013年,中國央行發布關于防范
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定位比特幣為特定虛擬商品,存在較大風險。2017年9月,央行再次發布禁令,禁止數字貨幣公開交易,禁止
ico。2018年,
北京市監管單位禁止STO發行。中國雖然是數字貨幣的交易大國,但是由于政府對數字貨幣采取限制的態度,因此很多機構都把總部搬離中國,移到對數字貨幣友好的國家和地區,比如新加坡、中國
香港等。
中國香港在2018年11月以前,對數字貨幣實行差異性監管,如果屬于證券,則歸入證監會管。到2018年11月頒布新的《有關針對數字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簡稱“新規”),確認證監會對數字資產的全面監管的地位,并實行牌照制,在特定情況下,對數字貨幣的具體操作實行沙盒監管(Sand-Box Regulation)
新加坡的數字貨幣歸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MAS管,早在2017年11月,MAS發布了《數字通證指南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該《指南》被視為MAS對數字資產融資監管的澄清性文件。2018年11月發布了更新版的指南。新加坡的法規對數字貨幣的分類監管,一類分為資本市場產品(Capital Market Product),屬于證券,遵循證券和期貨法案。另一類是工具性通證(Utility Token),相對自由和靈活。但不管什么類別,都需要遵循AML和KYC等法規。同時,新加坡也允許數字貨幣進入監管沙盒進行監管實驗。總體來說,新加坡的監管相對比較寬松、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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