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聯邦級別的監管,美國各州對
數字貨幣的界定和監管各式各樣。除了紐約州通過了明確的Bitlisence執照以外,大多數州都沒有出臺特定的監管措施,而是把數字貨幣當成一種支付工具,歸入貨幣支付(Money Transitment) 范疇,需要獲取相應的貨幣轉移許可(Money Transmitting License,MTL)。
為了應對數字貨幣對美國監管體系的挑戰,美國政府的FSOC(美國
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協調SEC、CFTC、FED、OCC、CFPB和FinCEN等聯邦機構,共同協作監管數字貨幣。而國會經過多輪聽證會,美國立法機構傾向于讓SEC和CFTC一起在聯邦層面監管數字貨幣,而讓美聯儲管理有穩定幣功能的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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