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富文:當前全球范圍正廣泛開展
區塊鏈技術競爭,普遍將其作為創新技術并持開放態度。如美國將區塊鏈作為“變革性技術”,成立國會區塊鏈決策委員會,不斷完善與
區塊鏈技術相關的公共政策。歐盟、新加坡積極打造區塊鏈技術全球領先優勢,韓國更是將區塊鏈上升到國家戰略。從各國當前對區塊鏈技術的法律規制來看,其主要特征有:
一是目前世界各國尚無對區塊鏈技術的專門性法律或法規,多是對區塊鏈技術行業應用分類出臺規范性文件。
二是規制的重點是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虛擬
數字貨幣或代幣發行的監管,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將虛擬數字貨幣作為合法支付手段納入法律體系,但在流通許可和監管上日本采取許可制、韓國采取實名認證制;另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將虛擬數字貨幣或代幣視為“證券”或“商品”,但排除在法定貨幣之外。
三是監管范圍除了虛擬貨幣或代幣外,數據隱私的保護、
金融風險的防范、匿名性和點對點交易帶來的洗錢犯罪等都是監管的范疇。
四是監管的模式多采取區塊鏈技術應用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的分類監管和行業組織的自律性監管。
就我國而言,《“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將區塊鏈技術納入重點前沿技術納入發展規劃,各地各部門也就區塊鏈技術發展進行政策規劃和產業布局。從整體上看,國家層面尚無統一的區塊鏈技術標準、監管體系,僅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從安全管理角度作出原則規定。從行業應用看,多數領域對區塊鏈技術在行業應用發展充滿期待卻又缺乏具體明確規范,僅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多次出臺文件對區塊鏈技術產生的虛擬貨幣、代幣發行采取了明令禁止態度,最高法院在《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區塊鏈技術證據收集、固定和認證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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