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由輕到重的法律責任排序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1.責令限期改正,情形包括沒有按照第十一條,履行備案手續或者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
2.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情形包括(可以理解為停業整頓):
第五條:沒有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安全技術條件和應急處置能力不達標
第七條 :沒有制定用戶管理的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
第九條 :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沒有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一條第二款:出現新情況,沒有及時變更備案
第十三條:備案編號沒有公開展示
第十五條:被發現有信息安全隱患,沒有整改
第十七條:發布內容和日志沒有保存或者沒有保存6個月以上
第十八條:沒有配合監督檢查或者設置群眾舉報制度
第十條:發現有害信息,不配合及時處置的
3.罰款:分為三種
(1)1萬-3萬元: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未備案且拒不整改的,罰款;
(2)2萬元-3萬元:違反第十條,拒不及時處置有害信息,情節嚴重的;
(3)5千元-3萬元:其他拒不停業整頓或者情節嚴重的。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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