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四大義務:備案登記義務、網絡安全義務、用戶管理義務、配合監管義務
1.備案登記義務
備案登記義務包括初始備案、變更備案、終止注銷等。初始備案登記是指在剛開始提供服務的時候就應當進行登記;變更備案登記指服務的項目在變更時進行的登記;終止注銷登記指終止服務之后還要進行注銷登記。而且這些都需要在網站或應用的明顯位置進行標注,比如標注登記的編號等,同時還要配合定期進行檢查。
2.網絡安全義務
網絡安全義務分為幾大類,有偏內容的,主要指信息內容安全的責任,包括有害信息禁止與刪除(第十條)。另外一類是運行安全的責任,這個偏技術一點,比如不能被黑客攻擊等。還有應急處置能力,是指在出現安全事故的時候,我們應該有應急處置的機制和能力。還有安全評估義務,比如對新產品,新功能上線前的安全評估的義務。
3.用戶管理義務
用戶管理義務就是要求
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對用戶進行管理,包括設置用戶規則(第七條 )、用戶實名制(第八條)、違法用戶處置(第十六條)與證據保存(第十七條(至少存6個月))等義務。
4.配合監管義務
配合監管的業務包括對于備案信息的核實,定期查驗,比如如果出現了違法信息應當配合進行相關的處置,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舉報、投訴入口,及時處置公眾的投訴或舉報等配合監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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