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從多個方面對電子商務經營者行為做了相應約束,提出了許多具有約束性條款,但相對于目前政府的監管執法手段來講,按照電子商務法要求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執法,網絡平臺具有用戶海量、跨越時空、即時變化等特點,要實現事中有效監管,目前政府執法手段和技術支撐能力顯然是難以跟上的。比如針對營業執照公示要求,如果平臺沒有針對經營入駐者在營業執照公示方面的嚴格治理機制,政府也沒有采用數字化和網絡化手段進行在線監管,不公示企業營業執照或當營業執照信息發生變更,都將無法及時發現。另外,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個人信息收集、精準營銷等方面法律要求,如果監管部門沒有有效的技術支撐手段,也將難以實現有效深入監管,實現違法必究難度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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