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淞亞:從邏輯上來講,不要在中國搞任何 STO 活動,STO 在美國的落地很早,也會給美國的中小企業,成長型企業的募資帶來新的生機,這對美國的
金融體系來說是一件好事情,有利于整個資金的流轉和金融生態環境的演進,中國政府一定會看到這件事情的利好。但是不會在大陸先去試點,可能會在
香港或者
澳門去試點,香港其實已經出現了相關的政策,“一四九牌照”,如果你能拿到這三個牌照,你就可以做證券幣相關的事情。
孫茳濤: 美國的證券法對此具有非常詳細的規定,簡單說,所有融資類金融活動包括 STO 都在 SEC 管轄內,項?如果想融資一般有兩種選擇,一是在 SEC 注冊然后融資;二是不注冊,但是在監管下進行融資。目前,在美國發行證券型通證最可行的方法是第二種,利用監管法案列出的豁免進行法律合規。
因此,STO 的核?是要符合 SEC 的監管要求。這?幾個核?概念是:
1、合格投資人;
2、KYC&AML(投資人盡職調查與反洗錢調查);
3、信息披露;
4、投資人鎖定期限。
對應這些監管要求的主要有 3 項豁免:Regulation D、Regulation S、Regulation A+。
其中,Regulation D 是針對私募融資的法規,Regulation S 是針對美國企業?面向海外投資人的法規,通過這兩個融資不需要和 SEC 注冊;Regulation A+相當于一個? IPO,需要 2 年審計,且花費非常高。可以說,作為當今最為強大且金融證券體系最為完備的國家,美國的監管政策出臺得最早,對 STO 的闡述最為詳盡,其監管政策基本滿足了 STO 在相當一段時間內的多層次需求。
蔣慧杰:STO 并非一種特殊的證券發行方式,所以具體采取何種發行方式將決定相應的信息披露要求、可募集對象、可募集方式等;法律并不對企業的盈利、資產規模做要求,這些將由市場參與主體決定(證券承銷商、交易所等)。
李自鵬:首先,毫無疑問,目前美國的 STO 市場發展相較其他國家都更成熟些, STO 的基礎設施,從交易所、發行平臺、投行服務、咨詢到合規等等是全球最領先的。目前中國相關的政策法規暫時不支持 Security
token 的發行,所以業內主要是處于一個觀察和研究的階段。
雖然中國的證券法暫時不支持 STO,但是可以參考海外上市的路徑,設立海外主體進行合規的發行,比如常見的 VIE 架構等。
Richard Olsen:在美國,STO 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就是 STO 市場如何監管。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場,因此他們對 STO 所采取的態度關系到世界其他國家如何看待 STO。然而,這也意味著他們會失去很多。例如,SEC 清晰地知道們不能在這一領域的監管上犯錯誤,也不能操之過急而錯失良機,但另一方面,他們也不能等得太久,不能眼看著金融市場的未來轉向別處。一旦我們有了清晰的思路,你就可以看到 STO 在美國真正爆發。
此外,我認為目前對 STO 需求最大的三個國家是瑞士、美國和新加坡。
瑞士已經擁有世界上最先進的金融體系之一,擁有創新的人口和完善的證券體系框架。瑞士還擁有令人羨慕的資產,擁有金融市場權威,金融市場管理局(FINMA),它高度支持那些打算探索健康、合規的方式提供新產品的企業。
新加坡是世界上對數字資產最友好的國家之一。再加上其復雜的金融體系和作為亞洲金融中心的地位,新加坡絕對是這個領域值得關注的國家。
由于美國的安全法律法規具有廣泛的治外法權范圍,因此很可能需要從美國安全法的角度來評估所有的 STO。當然,這使美國成為主要司法管轄區,將嘗試并領導創建適用于 STO 的法律框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經看到了很多 STO 融資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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