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在2017年11月發布ICO的指導性文件,新加坡允許首次虛擬貨幣眾籌,如前文所述,其對不同代幣性質的ICO將適用不同監管措施。
若虛擬貨幣被視為CIS 中的證券或單位份額,個人要想發行此類代幣,那么此類發行必須符合SFA第十三部分的要求,其中包括要求此類代幣發行必須按照SFA的要求編制或附有招股說明書,并在MAS登記。
但在以下情況,代幣發行可免受招股說明書要求的限制,即新加坡為這部分虛擬貨幣ICO提供監管豁免的空間,包括以下4類:(1)該代幣發行屬于某一實體證券,或CIS 中單位的小額發行,發行期限在12個月以內,募集金額不超過500萬新幣(或等值外幣),并受一定條件限制;(2)發行期限在12個月以內,向不超過50人作出的私募發行;(3)僅向機構投資者發行;(4)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其中對于小額發行、私募發行以及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豁免分別受制于特定條件,包括廣告限制。
促成虛擬貨幣的發售或發行的過程中通常會涉及到中間機構,例如首次貨幣發行平臺(primary platform)。首次發行平臺即指一個或多個虛擬貨幣發行人可在此類平臺上進行虛擬貨幣的首次發售或發行。
在新加坡運營被視為任何類型資本市場產品的虛擬貨幣相關首次發行平臺的個人,可按SFA 規定開展一項或多項受監管的活動。凡在任何受監管活動中開展業務的個人,或聲稱開展此類業務的個人,除非另獲豁免,否則必須按照SFA 規定持有此類受監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
任何希望以創新方式提供受MAS 監管或可能受MAS監管的新型
金融服務的公司均可申請進入監管沙盒。沙盒監管也適用于虛擬貨幣發行。MAS希望對此感興趣的公司在提交申請前做好盡職調查,例如在實驗室環境中測試擬議金融服務,并了解部署擬議金融服務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如果申請獲批,MAS將提供適當政策支持,放松MAS規定的具體法律或監管要求,申請人在監管沙盒期間將另行遵守相關要求。具體評估標準可參照《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指南》(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四、投資者應注意的風險類型
MAS于2017年8月在其網站發布關于虛擬貨幣投資建議的文章。MAS與新加坡警察局商業事務部(CAD)一起針對這種目前火爆的投資活動進行了分析,強調這種投資有很多風險,建議消費者在投資前應該重視對產品的了解,并向消費者強調一些投資注意事項。文章提醒投資者應該格外注意涉及外國和線上運營商的風險、發行方沒有可靠業績記錄的風險、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高度投機性投資的風險、承諾帶來高回報投資的風險、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風險、以及注意檢查個人或實體是否受MAS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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