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監管的虛擬貨幣類型
新加坡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主要取決于虛擬貨幣性質。MAS將審查虛擬貨幣的結構與特征,包括虛擬貨幣隨附權利,從而確定虛擬貨幣是否屬于SFA中定義的一種“資本市場產品”類型。根據SFA 第2(1)條,“資本市場產品”是指任何證券、期貨合同、用于外匯交易的合同或協議、用于杠桿式外匯交易的合同或協議,以及其他MAS可能規定為資本市場產品的此類其他產品。
如果虛擬貨幣屬于SFA中定義的“資本市場產品”,那么此類虛擬貨幣的發售或發行將會受到MAS的監管。如果虛擬貨幣構成證券,需要符合SFA和FAA相關規范,及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相關要求。需要注意的是,MAS強調任何虛擬貨幣,即無論
ico發行的虛擬貨幣是視作“資本市場產品”的虛擬貨幣,還是不在MAS 監管范圍內的功能性貨幣,都不得涉及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為更好說明受監管的虛擬貨幣類型以及相關監管,MAS還在官網上發布了六個具有代表性的指導性案例作為參考。這六個指導性案例分別涉及功能性代幣、證券型代幣、集合投資計劃型代幣、債權型代幣和僅面向海外投資者發行的代幣、不受SFA 監管的代幣。
二、交易所監管重點
新加坡允許在境內開設并運營虛擬貨幣交易所,但對于提供被視為SFA規定的資本市場產品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需要獲得相應牌照和批準,并在SFA相關規定下開展活動。
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于2017年11月發布的《虛擬貨幣發行指引》表明,新加坡虛擬貨幣相關的中介機構包括虛擬貨幣交易所。虛擬貨幣交易所若提供被視為SFA規定的“資本市場產品”,需要在SFA規定開展一項或多項受監管的活動,在未另獲豁免的情況下,必須根據SFA規定,獲MAS審批成為獲批交易所,或由MAS認定為受認可的市場運營商。據我們調研,新加坡正在起草制定關于虛擬貨幣交易所的牌照規則,最快有可能在2019年正式公布。
任何在新加坡為構成投資產品的虛擬貨幣提供金融建議的主體必須由FAA獲準,提供相關金融建議服務的理財顧問執照,或是一個免執照的理財顧問。
MAS強調任何虛擬貨幣(即無論ICO發行的虛擬貨幣還是視作“資本市場產品”的虛擬貨幣,還是不在MAS監管范圍內的功能性貨幣),都需遵循《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通知》中相關規定。MAS特此強調以下幾點: (1)個人有義務根據《貪腐、毒品走私和其他嚴重罪行(沒收違法所得)法》(第65A 章)第39 條,向STRO報告可疑交易。(2)根據《恐怖主義(禁止融資)法》(第325章),以及實施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各項條例,禁止向指定的個人和實體提供金融服務。
新加坡重視從洗錢與恐怖融資活動風險角度監管虛擬貨幣中介機構。2014年3月,MAS在《MAS規范虛擬貨幣中介機構關于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的聲明》中闡明,鑒于虛擬貨幣交易的匿名性,它們特別容易受到洗錢、恐怖融資活動風險的影響。因為虛擬貨幣本身沒有被監管,所以MAS要監管虛擬貨幣的中介交易,以防止洗錢或恐怖融資。MAS將出臺法規,要求虛擬貨幣中介機構在買賣或提供虛擬貨幣兌換現實貨幣的服務時驗證客戶身份,將可疑交易報告給可疑交易報告辦公室(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ing Office,簡稱STRO)。這些要求將類似于對從事現金交易的貨幣兌換商和匯款業務的要求。
此外,盡管目前虛擬貨幣對法幣交易活動不受MAS監管,但MAS擬設立全新支付框架適用虛擬貨幣交易所,涵蓋虛擬貨幣與法幣或其他虛擬貨幣之間交易,或兌換相關的反洗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的規則,監管此類活動。這將包括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監控交易、進行篩查、報告可以交易并保留適當記錄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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