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金融監管局于2018年11月30日修訂了其《數字代幣發行指引》(下稱《新指引》),修訂和補充了2017年11月14日頒布的《數字代幣發行指引》(下稱《舊指引》)。這是新加坡政府對數字代幣發行出臺的新政策,值得業界重視。我們對修改主要亮點進行梳理,并對其業界影響做簡要分析,供業界參考:
將數字代幣的商業信托納入“資本市場產品”
這涉及到對2.3.3和2.3.4的添加以及對2.4的修改。在舊指引中如果數字代幣構成證券,債券或集合投資的某一單位,則將被認定為資本市場產品。新指引中,除去既有的認定,如果數字代幣構成商業信托中的某一單位或任何以證券為基礎的衍生合同,也將本認定為證券和期貨法定義的“資本市場產品”。
嚴格來說,2.3.3和2.3.4條款的添加,不應當被理解為新加坡金管局擴大了對于“資本市場產品”的認定范疇,尤其考慮到無論在舊指引還是在新指引中,金管局都一再強調“2.3條款對于資本市場產品的列舉并不是窮盡的”。新指引所增加的商業信托和衍生品不過是新加坡金管局對于市場中經常出現的資本市場產品的列舉,讓從業者對金管局的判斷尺度有更清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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