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指引強調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相關法律和金管局的監管,突出體現再了對于舊指引第三部分的大幅改動,該改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舊指引中,金管局僅僅說明了其會依法進行監管,并沒有詳細說明被監管的主體。而新指引中,明確說明,無論是一級市場募資平臺,或者是就數字代幣提供金融服務建議的從業者,亦或是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均需要存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其:(1)系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持有者;(2)系依法注冊持牌的資管公司;(3)系依據證券與期貨法Second Schedule的3(1)(d),3A(1)(d)和/或7(1)(b)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從業者;(4)系持牌金融顧問;(5)注冊保險經紀人(依法豁免持有金融顧問牌照);(6)提供金融顧問服務建議且依法豁免持有金融顧問牌照;
強化了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的監管要求。
在新指引條款3.2中明確了從業者必須采取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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