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主體能證明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以銷售為目的持有某項無形資產,那么該項無形資產就應該被認定為存貨,適用IAS2 – 存貨的準則。現在加密數字資產的二級量化交易公司持有多種幣種,擁有數字貨幣的主要目的是短期銷售獲利,因此他們的數字貨幣應該以存貨計入報表。
存貨一般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即預計銷售價值減去相關處置的銷售費用)孰低的原則進行衡量。如果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價,需要做存貨減值準備,相應的差額進入利潤表的損失,降低當期利潤。如果數字貨幣價格上漲,有跡象表明之前期間確認的減值損失可以轉回,每個報告期末需要評估該項資產的可轉回金額,可轉回金額被確認為收益,當期利潤會相應增加。但和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損失轉回一樣,可以轉回的利潤不能超過該項資產前期的累計減值損失準備,即如果數字貨幣價格上升超過其初始成本,超過的部分不能進行轉回確認,也不能進入利潤。
IAS2 針對商品交易員或經紀人(Commodity Trader or Broker)允許公允價值計量存貨,即公允價值的變化須隨時計入當期損益。加密數字貨幣可以被認為是商品,IAS 2也規定交易經紀人或交易員指代替他人或為自己買賣商品的人。加密數字貨幣的二級市場量化交易等公司持有多種幣種的主要目的是短期銷售獲利,因此他們的數字貨幣應該以公允價值計量為存貨,即使那些加密數字貨幣沒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但如果持有
加密貨幣目的是作為長期投資或者其他
金融工具的對沖,就不能歸納為日常經營過程中以銷售為目的持有貨幣的范疇。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