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與商業的結合正在改變傳統行業的格局,其對應的加密
數字貨幣在區塊鏈各種生態中擔負了交易和儲值等多種功能。如何對加密數字貨幣在財務報表中確認、計量及列報已經成為國際國內證券監管機構、稅務和會計準則制定機構都非常重視的領域。目前,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均未對加密數字貨幣的會計處理有單獨規定。針對這一問題,清華經管數字
金融資產研究中心主任羅玫教授發布了最新工作論文,該文提供了以
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數字貨幣的會計確認與計量的框架體系,并對實務界的實踐難點進行梳理總結。、
羅玫教授認為,加密數字貨幣屬于會計要素中的資產,但是屬于資產中的哪一個具體科目、應該如何計量等問題首先要依會計主體和其擁有數字貨幣的目的來確定。以持有為目的的數字貨幣(例如“挖礦”產生的數字貨幣),大部分并不符合現金、現金等價物或金融資產等定義,現行會計實踐往往記入無形資產,并以取得數字貨幣時的市場價格確認初始成本。但該處理仍然存在實踐難點,例如,目前加密數字貨幣并不能像版權等傳統無形資產為企業運營產生未來現金收益;此外,其高流動性特征也與無形資產的列報位置、出售時體現在投資活動現金流而非經營活動現金流的會計處理等不匹配。
以銷售為目的的數字貨幣(例如加密數字貨幣二級市場量化交易的公司),羅玫教授認為,應該按公允價值計量記為存貨。然而會計主體必須能夠證明其持有目的為銷售,若其持有目的是作為長期投資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對沖,則不屬于這一會計處理范疇。
以投資為目的的數字貨幣(例如私募基金投資
區塊鏈項目獲得項目方發行的數字貨幣),羅玫教授指出,應該分為募投兩端考量。一方面,基金應該將募集來的比特幣等主流數字貨幣按照無形資產科目進行計量。另一方面,當基金在一級市場獲得項目方發行的數字貨幣時,這些數字貨幣應該按投資支付的比特幣等主流數字貨幣數量在支付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計量記入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則按照該數字貨幣的公允價值進行調整。
羅玫教授總結,針對加密數字貨幣這一新技術下的產物,目前國際準則制定機構傾向于提供原則性的指引,用現有的會計框架體系去判斷。但具體實踐中存在大量主觀判斷,影響了報表的呈現和信息傳遞。另外,區塊鏈行業的實踐深入發展離不開數字貨幣發行的證券法規、稅務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同時更新,只有多方參與搭建和設計規則制度、不斷明確和完善監管框架體系,這個金融科技創新領域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推進。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