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禁止
ico,或將其納入相對嚴格的證券發行監管框架,已成趨勢,這種簡單直接的做法雖然效果明顯,卻會使
區塊鏈技術對資本的吸引力不斷下降。有些
區塊鏈項目ICO受阻之后,機械套用股權模式去融資,更多的項目則依賴大公司的主導開發成私鏈或
聯盟鏈,重回中心化或弱中心化之路。這種局面既不利于防范
金融風險,也會影響
區塊鏈技術的進步。
技術與資本相結合,是技術與資本共同的需求,市場的功能是為這種需求提供通道,監管的意義則是使之規范有序。技術與資本結合的方式,主要是用能夠代表技術潛在價值的“預期權益”換取資金,對于獨角獸公司而言,“預期權益”是指“股權”;對于區塊鏈而言,“預期收益”就是“數據財產權”。所以,禁止ICO,理所應當。但禁止之后,盡快推出替代方案,建立社會資本投資收購“數據財產權”的新機制,更顯急迫。
為此,首先要為代幣正名,禁止繼續使用代幣名稱,統一改稱“區塊鏈數據權”,明確“
token”是針對數據和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而不是某種貨幣。作為一種權利,其價值取決于標的資產,也即區塊鏈本身的應用價值。這種定性能使投資者更容易判定代幣的真實價值,回歸理性;也更方便監管部門在創新技術和投機炒作上作出判斷。
其次,應當為“區塊鏈數據權”及其他數據財產權提供法律支持,通過專門立法使之真正成為一項內容確定的獨特權利,并且以此為契機,逐步建立起保護數據資產和互聯網專屬權益的法律權利體系,使“礦工”們權有所據、利有所生,讓新技術始終保持強大的激勵進階能力和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為金融風險防范和金融亂象治理指引法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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