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首例
區塊鏈電子存證案中可以看出,
區塊鏈技術以其自身的特點在保證電子數據內容完整性上是可靠的,但這是否意味著以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數據都具有法律效力呢?
如上述分析,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需綜合考慮兩個階段進行分析:
一是生成階段的法律效力。即存儲在區塊鏈中的電子數據應當是完整的、真實的。
二是存儲階段的法律效力。即作為存儲媒介的區塊鏈技術本身被驗證為不易被篡改,并且存儲穩定。
該案例中,法院對于區塊鏈網絡所能實現的存儲階段的法律效力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在實務中,應當從上述兩個過程從發,依法予以認定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
區塊鏈技術分布式、不易被篡改的特性,隨著技術本身的成熟和完善,無疑會逐漸被普遍,并且能夠有效地取代公證機構的一部分職能,減輕人力、物力資源,同時也能實現更大程度的公平性,因此對于發展區塊鏈技術的企業來說是存在巨大應用前景,對于致力于區塊鏈存證領域的企業來說,一方面可以積極發掘區塊鏈存證技術的更多潛力;另一方面,對于電子數據生成過程的存證和固定也可以進行相應的技術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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