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
杭州互聯網法院在一起侵權糾紛案中,首次認可采用
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作為專門審理涉網案件的試點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的認定結果,不僅確定了區塊鏈電子存證技術的司法地位,并且對其他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在認可電子數據的區塊鏈存證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證據效力的也將起到參考作用。
電子數據證據的概念
2015年《民訴解釋》第116條第二款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因此,作為證據類型的電子數據,可以歸結為以電子、電磁、光學等形式或類似形式儲存在計算機中的信息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資料,既包括計算機程序及其所處理的信息,也包括其他應用專門技術設備檢測得到的信息資料。
電子數據證據的特征
電子數據證據不同于傳統的證據形式,有其自身的特殊屬性,具有形式的無形性、真偽的脆弱性、傳遞的技術性、極強的可復制性和互相的印證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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