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通過以“電子數據”、“公證”為關鍵詞,對涉及電子數據證據的87起民事案件裁判文書進行了梳理,發現法院對于公證真實性的認證主要有如下幾項要求:
公證書內容需證明同案件存在關聯性;
公證操作步驟不能存在瑕疵,如無公證人員監督的情況下,通過個人操作計算機獲取電子數據;
所用計算機操作環境及網絡環境取證前需要事先進行標準化清潔性檢查,即在操作之初已進行了消除緩存、格式化等操作;
通過可靠技術手段證明待驗證的電子數據未被修改,具備內容的完整性;
通過可靠技術手段證明待驗證的電子數據形成時間的準確性。
綜上可以看出,上述公證的法律效力的認定要求主要分成兩個階段進行綜合考慮:
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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