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民訴解釋》關于電子數據證據的規定,可以將民事電子數據的表現形式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電子通訊當中的電子數據證據,比如手機短信、電話錄音、手機拍攝的照片等,雖然這類電子數據證據有一定傳統證據的影子,但是因這類型證據的存在需要借助一定的載體,所以上述類型的證據應當被認為是電子數據證據。
2、根據計算機技術生成的電子數據證據,這類型的證據是通過數據圖片、數據文檔、數據庫等形式表現的。
3、依靠計算機網絡而生成的電子數據證據,主要是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聊天記錄、電子簽章等形式表現的。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