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過渡期內適用的報告要求,CBAM條例(第5條)規定CBAM商品進口商可以根據《歐盟海關法》第18條的規定任命直接或間接海關代表(參見第 952/2013 號條例):
- 在直接代表的情況下,歐盟境內的進口商將承擔CBAM義務,而直接海關代表則保留報關員的身份。
- 如果歐盟境內設立的進口商任命了間接海關代表,并且后者同意,則報告義務應適用于該間接海關代表。
- 如果進口商未設立在歐盟成員國,則在任何情況下報告義務均適用于間接海關代表。
在過渡期間,對于同一報關單涵蓋的CBAM商品,進口商不允許有多個間接海關代表。
對于在歐盟成員國設立的進口商,可以使用直接海關代表履行海關義務,并聘請服務提供商將CBAM報告數據輸入CBAM過渡登記表。為此,進口商將授權該服務提供商訪問過渡登記處,該服務提供商將以進口商的名義并代表進口商填寫CBAM報告。這種情況下的授權遵循“雇主-雇員”授權模式,其中“雇主”是進口商或間接海關代表,“雇員”是服務提供商。請注意,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商-雇主和提供商-雇員用戶都需要由成員國在UUM&DS中進行配置,進口商將負責(通過UUM&DS)將CBAM申報訪問權限委托給服務提供商(當服務提供商作為雇員連接到CBAM登記表時,其使用的是已委托訪問權限的進口商的EORI)。注意,進口商仍將是報告申報人,因此對CBAM義務負有法律責任。
對于設立在歐盟以外的進口商,間接海關代表將負責海關申報和CBAM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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