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將CCER交易納入全國
碳市場。當前存量CCER的交易僅在各
碳交易試點市場開放,未來開啟CCER增量備案后,建議將其交易納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無權對CCER的交易、核銷等行為進行限制或收為己有。二是建立公開透明的交易機制。當前我國碳交易試點市場的CCER大宗交易以協議交易方式為主,CCER成交價格與成交量不完全透明,存在市場失靈的風險。只有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才能保證碳交易市場的健康良性運行。三是適時引入碳
金融產品。在全國碳市場保持穩定運行的前提下,適時引入碳期貨、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碳排放權質押等碳金融產品,拓展CCER項目市場化融資渠道,切實發揮市場手段的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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